序號 | 處 罰 項 目 | 處 罰 依 據(jù) |
1 |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運行不正常,能及時更換或修復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3條 |
2 | 在禁止開墾坡度(25度)以上開墾種植農作物,能及時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的。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35條 |
3 | 擅自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能及時糾正,且采取補救措施的。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36條 |
4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情節(jié)較輕,能及時糾正,且能補繳水資源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9條 |
5 | 假材料騙取取水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情節(jié)較輕,能及時補繳水資源費并采取補救措施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0條 |
6 | 擅自轉讓或改變取水量,情節(jié)較輕,能及時糾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1條 |
7 | 不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情節(jié)較輕,能及時糾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2條 |
8 | 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弄虛作假,情節(jié)較輕,并及時糾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2條 |
9 | 退水水質不達標,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能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2條 |
10 | 未安裝用水計量設施,能按要求安裝,且能補繳水資源費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第53條 |
11 | 中水設施和節(jié)水設施未建成或未達到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使用,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影響,且能及時糾正的。 | 《山東省節(jié)約用水辦法》(省政府160號令)第33條 |
12 | 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能及時糾正的。 | 《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辦法》(水利部22號令)第21條 |
13 | 未經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建設橋梁、碼頭、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未造成嚴重后果,并能按要求及時糾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5條第2款 |
14 | 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時糾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6條 |
15 | 侵占、損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和防汛水文檢測設施,情節(jié)較輕,且能及時糾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72條第1款第1項 |
16 | 影響水工程運行,危害水工程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情節(jié)較輕,且能及時糾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72條第1款第2項 |
17 | 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砂石、鉆探、挖筑魚塘,未造成危害結果,且能及時糾正的。 | 山東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第26條第1款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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