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fā)〔2004〕10號)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38號),切實增強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汶上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汶上縣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駐汶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首長是指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職。 第五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是縣政府對汶上縣行政機關開展行政應訴工作的監(jiān)督機構,負責指導、協(xié)調、督促汶上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分析研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向縣政府報告。 第六條 行政首長作為本單位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高度重視各類行政應訴案件,依法履行應訴職責,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 第七條 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必須出庭應訴: (一)訴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二)本年度發(fā)生的第一件需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xié)組織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的案件; (四)被告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案件; (五)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案件; (六)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建議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 (七)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3件(包括3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于1件;5件以上的,不得少于2件。其余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首長委托本單位分管領導出庭應訴,鼓勵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第八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縣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該部門和單位的行政首長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出庭應訴。 第九條 將縣政府列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縣政府可指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單位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第十條 各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應訴具體承辦機構。未設立法制機構的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行政應訴具體承辦人員。 第十一條 行政應訴機關自接到起訴狀副本及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成以行政首長為組長的應訴小組; (二)組織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訴訟請求及其事實理由,提出答辯和出庭應訴對策,草擬答辯狀; (三)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事實證據(jù),列出證據(jù)清單; (四)辦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協(xié)助出庭應訴; (五)在10日期滿前,將行政訴訟答辯狀及副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事實證據(j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應當認真完成下列庭審階段工作: (一)開庭審理前,行政首長和訴訟代理人明確分工,落實相應職責; (二)庭審階段,客觀全面地闡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積極配合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 (三)庭審結束時,認真查閱庭審材料,發(fā)現(xiàn)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不一致的,應當申請補正。 第十三條 在出庭應訴過程中,行政首長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第十四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案件,該應訴機關各職能機構的負責人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員必須參加庭審旁聽或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條件允許的,可以組織該行政機關的其他人員一并參加旁聽。 第十五條 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說明情況,報經(jīng)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批準后,由本單位副職代為出庭應訴,并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無故不出庭應訴的,縣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行政首長在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監(jiān)察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出庭應訴,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 (二)因未依法應訴、舉證等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 (三)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當糾正或采取補救措施而不糾正、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敗訴的; (四)與原告惡意串通、提供偽證,損害行政機關利益,造成敗訴的; (五)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判決書或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的; (六)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的; (七)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應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各類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 第十八條 行政首長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之前,如發(fā)現(xiàn)本機關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決定違法或不適當、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行政不作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書面通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判決書或調解書、行政裁定書以及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0日內,將其復印件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對汶上縣行政訴訟情況進行分析統(tǒng)計。 第二十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和協(xié)調,定期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并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單位的行政復議和民事訴訟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汶上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 I$ v! F# V' D* 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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