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是汶上縣的國家權力機關。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依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汶上縣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 (二)審查和批準汶上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汶上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汶上縣縣長、副縣長; (六)選舉汶上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汶上縣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 (十一)撤銷汶上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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